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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洛永凝液網訊 對于在外奮斗的年輕人來說,能有個房子就不錯了, 可是房子買了很多年后,往往會產生一些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房屋漏水是較為普遍發生的現象之一,因房屋漏水造成業主財產損失和損害, 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由于房屋漏水的情形不同,因此定責也不盡相同。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講幾個例子吧!
案例一
孟某系某小區頂層房屋的業主,購房時,開發商向其贈送了樓頂曬臺。后因該曬臺漏水,導致張某家中裝修受損。庭審中,孟某對漏水原因提出異議,認為是曬臺的設計存在缺陷從而導致漏水,但未能舉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一般情況下,樓頂屬于公共部位,但本案中的曬臺由開發商交付孟某后,由孟某單獨使用,已形成與其他區域相獨立的一部分,應定性為孟某使用的專有部分,故維護保養的義務由孟某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也應由孟某予以承擔。據此,法院判令孟某賠償張某裝修損失5000余元。
案例二
張某與李某系樓上樓下相鄰業主。2016年李某將衛生間改造為儲物柜,并將張某家延伸至其衛生間頂部的管線用板材進行裝修封閉。2017年春節后,李某發現家中的儲物柜中漏水,將其放在儲物柜中的八幅書法作品浸泡,儲物柜也受到損壞,故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對字畫損失和裝修損失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擅自對房屋進行了改造,將原先設計的衛生間改建成了儲物柜,并將外露的下水管線部分進行了包裹,且其在2017年春節前發現房屋內有異味,春節后才發現漏水現象,李某對損失的產生及擴大有責任,應對其損失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張某系樓上業主,不能排除對涉案損失的過錯責任,故法院認定李某擅自變更了房屋用途存在一定過錯,判決由張某賠償李某部分損失合計6400元。
案例三
唐某于2013年入住某房產公司開發的房屋,2016年唐某發現該房主臥和客廳窗戶嚴重變形,漏風漏水,即訴至法院,要求房產公司賠償其窗戶更換的損失及漏水造成的房屋裝修損失,后經法院主持調解,房產公司賠償了唐某窗戶的更換費用及房屋修復費用合計6700元。
法官庭后解釋稱,交付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根據相關規定,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一般而言,漏水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由過錯方承擔,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那就要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在居民小區的各種通水管道的管理、維修和養護方面,一般適用“誰管轄、誰養護”的原則。依照相關規定,業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和養護,如因物業公司未盡到維修養護義務導致他人房屋財物受損,則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我國相關的規章還對房屋漏水的維修責任作了相應的規定:房屋的主體結構保修期為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普通房屋和構筑物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也就是說,如果在相鄰各方都沒有責任的情況下,漏水的責任就應當由供應商來承擔。
我們應當從本期案例中受到啟發,在房屋裝修、設施變動的過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三思而行,避免造成漏水問題,給自己和鄰居造成損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